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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 2023-11-24 07:56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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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行增值稅計稅管理模式下,,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在處理增值稅業(yè)務時,,有兩種計稅方法,,一個是一般計稅方法,另一個是簡易計稅方法,。那么,,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都有哪些情形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呢,?稅款又是如何計算的呢,?申稅小微帶您了解一下哦!
一,、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情形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5.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jīng)按照兼營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6.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jié)構(gòu)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gòu)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jié)構(gòu)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zhì)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jié)構(gòu)”分部工程的范圍執(zhí)行。
注意: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guī)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guān)報送,,改為自行留存?zhèn)洳椋?/p>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簡易計稅的稅款計算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注意: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按規(guī)定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guān)預繳稅款,。納稅人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guān)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jié)轉(zhuǎn)下期繼續(xù)抵減,。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三、發(fā)票開具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縣(市、區(qū))名稱及項目名稱,。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ān)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