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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fā)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上海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1-24 09:23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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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支持個體工商戶發(fā)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期發(fā)布了一系列公告,將一批政策的執(zhí)行時間延續(xù)到了2027年底,,有的政策優(yōu)惠力度也更大了,。都有哪些政策?主要規(guī)定是什么,?該如何適用,?我們進行了詳細梳理,下拉查看↓
增值稅減免“有延續(xù)”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上述政策執(zhí)行截止時間由2023年12月31日延續(xù)到2027年12月31日。
相關案例
例1:某小規(guī)模納稅人2023年7-9月的銷售額分別是6萬元,、8萬元和12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則9月的銷售額超過了月銷售額10萬元的免稅標準,,可減按1%繳納增值稅,,7月、8月的6萬元,、8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3年3季度銷售額合計26萬元,,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26萬元全部能夠享受免稅政策,。
例2:某小規(guī)模納稅人2023年7-9月的銷售額分別是6萬元,、8萬元和20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7月和8月的銷售額均未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的免稅標準,,能夠享受免稅政策,9月的銷售額超過了月銷售額10萬元的免稅標準,,可減按1%繳納增值稅,;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3年3季度銷售額合計34萬元,,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34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政策,,但可以享受減按1%征收增值稅政策,。
個稅優(yōu)惠力度“有提高”
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年應納稅所得額范圍,由不超過100萬元提高為不超過200萬元,。
不論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在預繳和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yōu)惠政策,,且享受政策時無需進行備案,。
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50%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準確,、如實填報經營情況數據,系統(tǒng)即可自動計算出減免稅金額,。
相關案例 例1:納稅人張某同時經營個體工商戶A和個體工商戶B,,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80萬元和150萬元,那么張某在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可以享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
例2:納稅人李某經營個體工商戶C,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500),,同時可以享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2000元,那么李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例3:納稅人吳某經營個體工商戶D,,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400000元(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65500),,同時可以享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6000元,,那么吳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