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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1-28 11:32 |
最后更新: | 2023-11-28 11:32 |
瀏覽次數(shù): |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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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在其官方公報上發(fā)布了REACH法規(guī)(EC)No 1907/2006附錄17修訂條例(EU)2023/923,,修訂第63條鉛的相關限制要求,,新增鉛及其化合物在PVC物品中的使用限制。該修訂案將于公報發(fā)布后20日后生效,,具有全面約束力,,并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將會對PVC相關制品企業(yè)產(chǎn)生重大影響,。
本次新增條款
物質名稱
63.鉛及其化合物
CAS編號:
EC編號:
新增條款如下
15、如果鉛的濃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重量的0.1%,,則不得投放市場或用于由氯乙烯(“PVC”)的聚合物或共聚物生產(chǎn)的物品,。
16、第15段自2024年11月29日起適用,。
17,、作為豁免,在2025年5月28日之前,,第15段不適用于含有回收軟質PVC的PVC制品,。
18、作為豁免,,如果鉛濃度低于回收硬質PVC重量的1.5%,,第15段不得適用于以下含有回收硬質PVC的PVC制品,直至2033年5月28日:
?。ˋ)建筑和土木工程外部應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臺;
?。˙)用于甲板和露臺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間層,并完全覆蓋一層PVC或其他材料,,鉛濃度低于0.1%(按重量計),;
(C)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中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間無法進入的地方,,不包括維護,,例如電纜管道),;
(D)用于室內建筑應用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裝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區(qū)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個表面是使用PVC或鉛濃度低于0.1%(重量)的其他材料生產(chǎn)的,;
(E)多層管道(不包括飲用水管道),,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間層,,并完全覆蓋一層PVC或鉛濃度低于0.1%(重量)的其他材料;
?。‵)配件,,不包括飲用水管配件。
從2026年5月28日起,,從(a)至(d)點所指物品類別中回收的硬質PVC只能用于生產(chǎn)任何這些類別的新物品,。
含有鉛濃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重量0.1%的回收硬質PVC的PVC制品的供應商應確保,在將這些制品投放市場之前,,它們有明顯,、易讀且不可磨滅的標記聲明:“含鉛量≥0,1%”。因物品性質不能在物品上標注的,,應當在物品的包裝上標注,。
含有回收硬質PVC的PVC物品的供應商應根據(jù)要求向國家執(zhí)法機構提交書面證據(jù),以證實這些物品中PVC的回收來源聲明,。由計劃頒發(fā)的證明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證書,,例如根據(jù)EN 15343:2007或等效公認標準開發(fā)的證書,可用于證實歐盟生產(chǎn)的PVC制品的此類聲明,。對進口物品中PVC的回收原產(chǎn)地提出的聲明應附有由獨立第三方簽發(fā)的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等效證明的證書,。
到2028年5月28日,委員會應根據(jù)新的科學信息審查本段,,并在適當時進行相應修改,。
19、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于:
?。ˋ)鉛酸電池中的PVC-二氧化硅隔膜,至2033年5月28日,;
?。˙)根據(jù)第2至5款,第1款涵蓋的物品,,以及根據(jù)第8款和第10款,,第7款涵蓋的物品;
?。–)范圍內的文章:
?。?)法規(guī)(EC)No 1935/2004,;
(2)指令2011/65/EU,;
?。?)指令94/62/EC;
?。?)指令2009/48/EC,。
20、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于2024年11月28日之前投放市場的PVC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