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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江西 南昌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1-24 14:06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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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境外投資,,最為關鍵是要將國內資金匯出到境外投資目的地國。那么,,這一步是如何實現的呢,?請見下文分享。
國家外匯管理局(“外管局”)作為國務院的職能部門之一,,有權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收支,、外匯登記實施監(jiān)督管理,具有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授權制定部門規(guī)章的權限,。
2009年8月1日,,外管局實施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30號文”),建立起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或備案的制度,,并將境內機構就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作為前置條件;要求境內機構在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時,,應說明其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情況,。境內機構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xù),。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為其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資(即境外再投資),并實行向外管局的備案制,。
2012年7月1日,,外管局實施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fā)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33號文”),簡化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回管理:規(guī)定境內企業(yè)已匯出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差額部分的對外直接投資資金,,經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后,,可以直接匯回境內,無需辦理減資,、撤資登記手續(xù),。
2014年1月10日,外管局實施了《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2號文”),,進一步放寬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管理: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由10萬美元提升至300萬美元,,且境內機構匯出前期費用并不需要事先取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進一步放寬境內企業(yè)境外放款管理:允許境內企業(yè)向境外與其具有股權關聯(lián)關系的企業(yè)放款,,并取消境外放款額度2年有效期的限制,。
2015年2月28日,外管局發(fā)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13號文”),。根據該規(guī)定,,境內投資主體可直接到指定銀行(而非外管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相關外匯登記,,外管局將通過指定銀行來間接管理外匯登記工作。境外機構再投資的外匯備案要求也被取消,。該規(guī)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
經過一系列改革之后,,企業(yè)境外直接投資業(yè)務在獲得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只需到銀行辦理外匯登記手續(xù)及后續(xù)賬戶開立及購付匯業(yè)務,。上述關于境內企業(yè)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系列文件的演變秉承了國家在外匯政策上深化外匯管理改革,促進和便利企業(yè)走出去的宗旨,。